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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認監委發布,加強認證規則管理!

發布日期:2025-04-22 瀏覽次數:100

為促進認證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國家認監委印發《國家認監委關于加強認證規則管理的公告》(認監委公告2025年第9號)(點擊此處查看全文),現配套制定《〈國家認監委關于加強認證規則管理的公告〉實施指南》。

《指南》引用了《公告》的全部內容,對其主要內容進行了解釋,有關的要點與工作指導以“要點與解釋”的形式提供,鼓勵開展的作法或良好實踐以“應用與示例”的形式提供。

詳情如下——

ISO認證辦理咨詢15034409001

國家認監委秘書處關于印發《〈國家認監委關于加強認證規則管理的公告〉實施指南》的通知

各認證機構:

為促進認證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國家認監委印發《國家認監委關于加強認證規則管理的公告》(認監委公告2025年第9號),現配套制定實施指南,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認監委關于加強認證規則管理的公告》實施指南

國家認監委秘書處

2025年4月8日

《國家認監委關于加強認證規則管理的公告》實施指南

為進一步規范認證規則管理工作,確保認證規則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科學性、適用性,提升認證活動的規范性、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認證行業發展實際,配合《國家認監委關于加強認證規則管理的公告》(認監委公告2025年第9號,以下簡稱《公告》),制定本實施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指南》的編制旨在指導認證機構按照《公告》的要求有效開展認證規則的制定、管理和備案,強化認證機構合規認證、規范從業。

《指南》引用了《公告》的全部內容,對其主要內容進行了解釋,有關的要點與工作指導以“要點與解釋”的形式提供,鼓勵開展的作法或良好實踐以“應用與示例”的形式提供。

公告條款

一、適用范圍

國家認監委尚未制定或者尚未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布,由經批準取得相應認證領域資質的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規則適用于本公告。

要點與解釋

1.《公告》僅適用于一般自愿性認證,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和國家統一推行的認證制度所涉及的認證領域按相關政策要求執行。

2.由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規則以及認證機構實施其他來源(含授權)的認證規則均需按照《公告》要求進行管理和備案。

3.認證機構在備案認證規則前,應先取得相應認證領域審批資質。對于未列明的其他管理體系認證規則的備案,應至少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領域資質,按照認證認可業務信息統一上報平臺及相關分類要求進行備案。

4.認證機構在國家認監委發布的認證規則(如: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等)基礎上制定的認證細則,無需進行備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告條款

二、原則要求

認證機構是認證活動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對制定認證規則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科學性、適用性等負責,承擔認證規則制定及實施的主體責任,并作出公開承諾。制定認證規則應當符合以下原則:

(一)不得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策規定相抵觸。

(二)不得與現行國家或地方相關行政許可規定相抵觸。

(三)不得與國家認監委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布的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要求相抵觸。

(四)不得與現行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相抵觸,鼓勵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

(五)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

(六)在未經國家認監委統籌安排下,不得備案涉及國家安全、政治組織、社會民俗、民族宗教等領域的認證規則。

(七)不得違反知識產權、保密相關規定。

(八)不得混淆制定、備案和使用產品、服務和管理體系認證規則。

(九)不得違反全國統一大市場、公平競爭等原則要求。

(十)不得違反國家認監委相關要求。

要點與解釋

1.對于認證機構自行制定和實施其他來源(含授權)的認證規則,認證機構均需對認證規則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科學性、適用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

2.認證機構應通過有效的渠道(如:機構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公開承諾,使有關方面在需要時可獲取相關信息。

3.承諾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機構對認證規則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科學性、適用性的說明,以及承擔對認證規則制定及實施的主體責任等內容。

應用與示例

承諾書

本認證機構已知曉《國家認監委關于加強認證規則管理的公告》(認監委公告2025年第9號)的相關要求,并鄭重作出如下承諾:

一、本機構制定和(或)實施的認證規則具有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科學性和適用性。

二、本機構制定和(或)實施的認證規則:

(一)不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策規定相抵觸。

(二)不與現行國家或地方相關行政許可規定相抵觸。

(三)不與國家認監委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布的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要求相抵觸。

(四)不與現行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相抵觸。

(五)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

(六)在未經國家認監委統籌安排下,不備案涉及國家安全、政治組織、社會民俗、民族宗教等領域的認證規則。

(七)不違反知識產權、保密相關規定。

(八)不混淆制定、備案和使用產品、服務和管理體系認證規則。

(九)不違反全國統一大市場、公平競爭等原則要求。

(十)不違反國家認監委相關要求。

三、本機構對認證規則的制定和(或)實施承擔主體責任。

四、本機構歡迎社會各界的監督,并將積極回應投訴處理。

五、本機構將定期對所執行和實施的認證規則進行持續改進與優化。

承諾單位(蓋章):[認證機構名稱]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姓名]

承諾日期:[填寫到日]

公告條款

三、管理要求

自行制定認證規則的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認證規則立項論證、規范編制、符合性自查、驗收審查、實施效果評估、動態維護等管理制度,并留存相關記錄性資料。認證結果僅在境外使用的認證規則,可以自我聲明方式承諾符合管理要求。

要點與解釋

1.認證機構應建立認證規則管理制度,制度應至少包括立項論證、規范編制、符合性自查、驗收審查、實施效果評估和動態維護等管理要求,針對立項論證、符合性自查、驗收審查、動態維護等建立文件化程序,管理制度適用于自行制定和實施其他來源(含授權)的認證規則,認證機構應執行認證規則管理制度的各項要求并留存相關記錄性資料(記錄性資料應至少按照《公告》第三章要求包括符合性自查報告、驗收審查報告和實施效果評估報告)。

2.認證機構實施其他來源(含授權)認證規則時,應將認證規則的實施也按照項目進行管理,開展立項論證、規范編制、符合性自查、驗收審查、實施效果評估和動態維護。

3.認證結果僅在境外使用的認證規則,認證機構可以自我聲明方式承諾符合管理要求。自我聲明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認證機構保證認證結果僅在境外使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不在境內宣傳、流通和使用;認證規則的管理符合《公告》第三章的要求等。

4.上述管理制度、相關記錄性資料和自我聲明無需上傳認證認可業務信息統一上報平臺,但需留存以備監管部門檢查。

公告條款

(一)立項論證

對擬建立的認證規則按照項目進行管理,建立立項論證程序,對擬開發項目符合本公告原則要求、所用認證依據適宜性等進行論證。

要點與解釋

立項論證工作需建立程序并按照項目進行管理,論證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對《公告》第二章原則要求的符合情況以及所用認證依據的適宜性,要求見《公告》第四章(三)4,即認證依據選取應合理、恰當,內容應當涵蓋與備案認證規則認證特性一致的主要技術要求、管理要求、控制過程等。

公告條款

(二)規范編制

依照GB/T 27007《合格評定合格評定用規范性文件的編寫指南》、GB/T 27060《合格評定良好操作規范》、GB/T

27067《合格評定產品認證基礎和產品認證方案指南》等標準要求編制認證規則,確保滿足利益相關方及公正性等要求。

要點與解釋

1.認證機構應識別GB/T 27007《合格評定合格評定用規范性文件的編寫指南》、GB/T 27060-2025《合格評定良好實踐指南》、GB/T

27067《合格評定產品認證基礎和產品認證方案指南》中與認證規則制訂相關的要求,在編制認證規則時應依照這些要求開展編制工作。

2.與利益相關方、公正性要求相關的標準包括GB/T 27021.1《合格評定管理體系審核認證機構要求第1部分:要求》、GB/T

27065《合格評定產品、過程和服務認證機構要求》等,編制規范時需考慮利益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

3.產品、服務認證的利益相關方可能包括:認證機構的客戶、客戶的顧客、制造商、供方、用戶、合格評定專家、行業協會代表、政府監管機構或其他政府部門的代表及非政府組織(包括消費者組織)的代表。

4.管理體系認證的利益相關方可能包括:認證機構的人員和客戶、獲證客戶的顧客、行業協會代表、政府監管機構或其他政府部門的代表、或非政府組織(包括消費者組織)的代表。

5.這些利益相關方可根據具體的認證規則來確定。

公告條款

(三)符合性自查

認證規則編制完成后,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認證規則的符合性自查程序,對認證規則全部內容符合本公告原則要求、內容要求、監管要求等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

要點與解釋

符合性自查是指認證機構在認證規則編制完成后進行的自我檢查和評估的過程,自查的內容至少應覆蓋《公告》第二、四、六章的要求。

公告條款

(四)驗收審查

認證規則發布實施前要進行驗收審查。認證機構應當建立驗收審查程序,驗收審查專家要能代表利益相關方,必要時可聘請適當比例的外部專家。驗收審查應當具有結論性意見并形成報告。

要點與解釋

1.驗收審查專家需包括本《指南》三(二)在規范編制時確定的利益相關方,必要時,可聘請適當比例的外部專家參與驗收審查,適當比例由認證機構根據認證規則具體內容決定。

2.結論性意見可包括驗收通過、整改后通過或者驗收不通過等相同或者類似的明確表示。

公告條款

(五)實施效果評估

認證規則發布實施后,認證機構應根據項目實際運行情況定期(不超過兩年)對認證規則的實施情況進行效果評估。評估內容應當包括本公告原則要求和監管要求的持續符合性、認證實施所需資源(資質、人員、檢測資源、技術支持等)、獲證組織情況、認證實施情況、認證結果采信等方面,并形成評估報告。

要點與解釋

1.自認證規則發布實施日期起,認證機構應定期開展效果評估。具體的效果評估周期可根據項目實際運行情況由認證機構自行確定,但不得超過兩年。

2.認證實施所需資源包含以下四個方面:

(1)資質:認證機構應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在批準的認證領域內從事認證活動,且認證機構應持續滿足已獲資質的要求。

(2)人員:認證人員須滿足認證規則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標準和技術規范等關于認證人員的要求。

(3)檢測資源:適用時,認證機構應當保證能夠滿足實施認證規則所需的內部或外部檢測資源要求。

(4)技術支持:適用時,認證機構應當保證能夠提供實施認證規則所需的技術支持,可包含外部資源。

公告條款

(六)動態維護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認證規則動態維護程序。及時了解、識別相應認證規則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標準和技術規范、認證資源等調整變化情況及相關方反饋意見,及時對認證規則進行修訂完善或注銷備案、中止實施,以保證認證規則的合法性、合規性、科學性、適用性。

要點與解釋

認證機構應及時、主動對認證規則進行動態維護,確保認證規則持續合法合規、科學適用。

公告條款

四、內容要求

(一)通用要求

認證規則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適用范圍。

2.認證依據用技術規范、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

3.認證實施程序,包括申請、申請評審、評價(包括審核、檢查、檢測、審查等)、復核、認證決定等,適用時還包括監督及再認證等。

4.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要求。

5.認證證書狀態管理規定、要求。

要點與解釋

1.適用范圍應明確界定該認證規則適用的認證對象。

2.相關技術規范是指未上升為標準,供通用或者重復使用的與產品、服務和管理體系有關的固定格式技術文件。在實際工作中,政府部門、認可機構、認證機構以及其他技術機構,制定發布的符合上述要求的技術性文件,都可以稱之為相關技術規范。

3.相關技術規范本身是非強制執行的,如果國家通過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明確要求相關方必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此種情況下,相關技術規范就有了強制性,可以稱之為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4.認證機構應按照GB/T 27021.1《合格評定管理體系審核認證機構要求第1部分:要求》、GB/T

27065《合格評定產品、過程和服務認證機構要求》等標準要求,在認證規則中明確《公告》中規定的認證實施程序。

5.在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要求,以及認證證書狀態管理規定、要求中,應包括證書及標志的暫停、注銷、撤銷等相關內容,以及認證變更時對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的使用、處置等內容。

公告條款

(二)各認證類別特殊要求

1.產品認證

產品認證規則還應當包括認證模式、單元劃分(適用時)等。

2.管理體系認證

管理體系認證規則還應當包括方案策劃、審核報告、不符合項糾正和糾正措施及其驗證等內容。

3.服務認證

服務認證規則還應當包括認證模式及領域劃分等。

要點與解釋

1.產品認證

(1)認證機構依照GB/T 27067《合格評定產品認證基礎和產品認證方案指南》,根據產品特點及技術需求,在產品認證規則中明確認證模式。

(2)僅有一個產品單元的認證規則中可不明確單元劃分。

2.服務認證

認證機構參照GB/T 27207《合格評定服務認證模式選擇與應用導則》,在認證規則中明確服務認證的認證模式,應包括對服務特性測評的相關要求。

公告條款

(三)其他要求

1.認證規則名稱應當表示清晰、無歧義。認證機構不得在未獲得許可的情況下,在認證規則名稱、認證標志和認證證書樣式中擅自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政策使用“超級”“先進”“領跑”“領先”“一流”等判定性形容詞;不得與國家統一推行的認證制度的認證規則名稱、認證證書名稱、認證標志相同或相似。

2.認證規則的名稱、編號、版本信息、發布單位及發布/實施日期與認證規則全文顯示信息一致。

3.認證依據的名稱、編號、發布單位及發布/實施日期與認證依據全文顯示信息一致。

4.認證依據選取應合理、恰當,內容應當涵蓋與備案認證規則認證特性一致的主要技術要求、管理要求、控制過程等。

要點與解釋

1.認證規則的名稱應表述得清晰、無歧義。認證規則名稱宜明確為“XXX產品認證”、“XXX服務認證”、“XXX管理體系認證”,應避免在認證規則名稱中對認證類別描述時,同時使用產品、服務、管理等字樣,導致產品、服務和管理體系認證規則之間的混淆。認證規則名稱中應避免使用資質、資格等可能混淆或誤導公眾認為該認證規則屬于市場準入資格字樣。

2.認證機構不得擅自在認證規則名稱、認證標志和認證證書樣式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使公眾誤以為該認證與國家機關或國家項目有關。確需使用的,需獲得許可。

3.認證機構不得在認證規則名稱、認證標志和認證證書樣式中使用“超級”“先進”“領跑”“領先”“一流”等判定性形容詞進行虛假或夸大宣傳。確需使用的,需滿足國家相關政策。

4.認證機構應保留符合上述要求的相關證據。

5.認證機構有責任對其認證規則名稱、認證標志和認證證書樣式與國家統一推行的認證制度是否相同或相似進行判斷,并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混淆或誤導公眾認為該認證規則屬于國家統一推行的認證制度。

公告條款

五、備案要求

(一)備案內容

1.認證規則相關信息。認證規則所屬認證類別及領域、認證規則名稱、編號、版本信息、狀態標識、發布單位信息、發布/實施日期、公開方式或可獲取的途徑;認證規則對應的認證依據用技術規范、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名稱、編號、發布單位及發布/實施日期;認證證書名稱、認證證書樣式、認證標志樣式、發布單位等。具體見《認證規則備案信息表》(見附件)。

2.認證規則全文。如為外文版,應附翻譯后的中文版。

3.認證規則對應的認證依據用技術規范、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全文或可獲取的途徑。

要點與解釋

1.認證機構在規則備案時必須報備《公告》第五章(一)的所有內容。

2.《認證規則備案信息表》的填報可參考認證認可業務信息統一上報平臺(http://report.cnca.cn)中“認證規則備案”功能模塊提供的認證機構認證規則信息備案規范。

3.(1)針對認證機構自行編制的技術規范、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認證機構需在平臺中備案文件全文。

(2)針對外部單位編制的技術規范、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認證機構需確保通過認證依據的可獲取途徑所獲取的認證依據是現行有效的版本,且與認證規則中引用的認證依據保持一致。認證依據可獲取途徑可選擇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行業標準信息服務平臺、認證機構網站等的具體鏈接或其他可獲取方式。提供認證依據可獲取途徑的至少須通過鏈接或圖片顯示認證依據關鍵信息。

公告條款

(二)備案流程

1.提交備案

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規則應當在認證規則發布后30日內,通過“認證認可業務信息統一上報平臺(http://report.cnca.cn)”,使用“認證規則備案”功能模塊提交備案。

2.修訂備案

已備案的認證規則如有修訂,認證機構應當在修訂發布后30日內重新提交備案,備案內容和要求同上。原備案認證規則應予以保留。

3.注銷備案

已備案的認證規則如有廢止,認證機構應當在廢止后30日內通過“認證認可業務信息統一上報平臺”,使用“認證規則備案”功能模塊注銷備案。已注銷認證規則應予以保留。

要點與解釋

《公告》及本《指南》中所指的“日”,均為自然日。

公告條款

六、監管要求

(一)認證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向社會公布認證規則及相關信息并保證其真實、有效。

(二)認證機構應當依據制定或修訂備案后的認證規則開展認證活動,按照《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將認證信息報送國家認監委。

(三)國家認監委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布屬于認證新領域的某項認證規則后,認證機構不得再依據之前備案的認證規則開展認證活動。

(四)認證機構應當準確識別自行制定的認證規則所屬的認證領域,并在已批準的認證領域備案認證規則。認證機構依據超出獲得批準的認證領域備案的認證規則實施認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發放的認證證書不具有證明作用。

(五)國家認監委建立風險評估機制,組織對認證規則進行檢查。經檢查認定存在違反本公告相關要求的,責令相應認證機構整改直至退回備案。被退回備案的,認證機構應對發放的認證證書進行妥善處置。

(六)國家認監委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對認證機構開展的相應認證活動開展監督檢查時,備案的認證規則將作為檢查依據。

(七)對屬于備案范圍的認證規則未按照本公告規定進行備案,或未按照備案的認證規則開展相關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國家認監委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要點與解釋

1.認證機構應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渠道(如印刷品、電子媒介等)公布認證規則及相關信息,并使有關方面在需要時可以獲取。

2.認證機構應先備案制定或修訂的認證規則,然后依據已備案的認證規則開展認證活動,并按照相關認證領域信息上報要求及時將審核計劃、認證證書等認證信息上報國家認監委。

3.國家認監委或者國家認監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布認證新領域的認證規則后,認證機構不得再依據之前備案的認證規則受理新項目申請、開展新項目認證。對其他后續的認證活動,認證機構應根據國家認監委發布的相關公告,制定合理的過渡方案(比如:采取到期換證、變更換證等自然過渡方式)對認證證書的保持及轉換做出規定。若國家認監委或者國家認監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布認證新領域的認證規則屬于“國家統一推行的認證制度”時,認證機構還需告知各相關方依據之前備案的認證規則開展的活動并非“國推認證”,從而避免獲證組織虛假宣傳或誤導公眾。

4.認證機構應先取得相應認證類別下有關認證領域的批準資質,才能在該認證領域下備案相關認證規則。產品認證和服務認證可分別參照國家標準GB/T

7635.1《全國主要產品分類與代碼第1部分:可運輸產品》、GB/T

7635.2《全國主要產品分類與代碼第2部分:不可運輸產品》識別國家認監委資質審批相關的認證領域。如服務認證不得將申請住宿服務;食品和飲料服務、郵政和速遞服務、電力分配服務;通過主要管道的燃氣和水分分配服務、金融中介、保險和輔助服務、科學研究服務、電信服務;信息檢索和提供服務、教育服務、衛生和醫療保健服務、污水和垃圾處置、公共衛生及其他環境保護服務等領域服務認證規則備案至其他服務認證領域內。如對于食品農產品相關管理體系認證規則的備案,應在取得食品農產品管理體系、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乳制品生產企業良好生產規范任一領域的認證資質后,方可按照相關要求在食品農產品管理體系領域進行備案。

5.認證機構超出獲得批準的認證領域備案認證規則并實施認證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等予以處罰。

6.國家認監委對認證規則進行核查時,對于經核查認定存在違反《公告》相關要求的,將責令認證機構整改,對于整改后仍不能滿足要求的,將退回備案。

7.確保認證規則符合《公告》要求是認證機構的主體責任。因認證規則不滿足要求導致備案退回的,認證機構應對相關的認證證書進行妥善處置。如:將有關情況通報獲證企業,充分評估對企業造成的損失,與企業充分協商,對認證證書進行暫停、注銷或撤銷,最大程度減少企業的損失,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8.對屬于備案范圍的認證規則未按照《公告》規定進行備案的情形,按照《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等予以處罰。

9.對未按照備案的認證規則開展相關認證活動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等予以處罰。

公告條款

七、其他事項

(一)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認監委關于認證規則備案的公告》(認監委公告2015年第18號)同時廢止。

(二)認證機構應在90日內依據本公告要求,對已按照《國家認監委關于認證規則備案的公告》(認監委公告2015年第18號)提交備案的認證規則開展自查,完成備案內容的識別、梳理、補充和完善,并提交已備案認證規則的全文及對應認證依據的全文或可獲取的途徑等所有備案內容。截至公告發布時,備案的認證規則超過200項的,可再延長90日。

(三)國家認監委網站“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備案的《認證規則備案信息表》中的相關信息,不公布認證規則全文。

(四)認證機構實施其他來源(含授權)的認證規則參照本公告執行。

要點與解釋

1.認證機構應按照《公告》要求對已備案認證規則開展自查,根據自查結果,對認證規則進行修訂完善或注銷備案、中止實施,并妥善處置相關認證證書。認證機構應在本次自查過程中建立《公告》第三章要求的認證規則管理制度以備監管部門檢查。

2.根據自查情況,認證機構應按照《公告》第五章的相關要求,對全部需要備案的認證規則重新進行備案。

3.認證機構實施其他來源(含授權)的認證規則參照《公告》執行,相關具體要求可見本《指南》各章節。